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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意见的 公告

发布日期:2025/3/7 19:57:00

作者:陇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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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对《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意见

公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对2024121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届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寄送,也可以电话联系告知。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46

联系人:刘玉奎 15103969432

传真0939-8263939

电子邮箱ln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市统办大楼主楼1045室,邮编746000

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37



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环境美化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基层治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和谐善治的文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和美乡村建设已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和美乡村建设活动,包括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原则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

第五条【部门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民族宗教、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建设。

第六条【村委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维护村民在乡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美乡村相关活动。

第七条【宣传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美乡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公益宣传,营造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和美乡村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自身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第九条【奖励机制 对在和美乡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及其发展需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县域和美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鼓励规划保留的自然村适度集聚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多规合一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加强空间营造,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民族村寨,保持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开展村庄设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村庄开展村庄设计。

第十三条【传统村落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做好国家、省级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工作。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保持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服务设施 村庄道路建设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照明、指示牌、道路交通安全等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村内道路两旁、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和充电桩等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水利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供水设施和排水管网(沟渠)布局合理、便于维护。

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保障村民饮水安全。

第十六条【管线管理 电力、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架空明线,及时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保持与乡村环境风貌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公共卫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教育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乡村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

对于乡村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文体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乡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根据自身情况建设乡村舞台、体育场等文体场所。


第四章  环境美化

第二十条【村容美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广场、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加强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第二十一条【清理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美化亮化村庄环境。

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清理。

第二十二条【厕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建设无害化户用卫生厕所。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

村委会应当将公共卫生厕所保洁纳入村庄保洁范围。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捡收集、乡(镇)回收清运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推广积分超市,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处理;暂不具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面源治理 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引导村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治面源污染。

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畜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洁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三产融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乡村特色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繁荣乡村经济。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应当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第二十八条【产业体系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特色林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特色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康养服务业等,形成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以中药材、花椒、橄榄油、核桃、畜牧业等为主的优势主导产业和以苹果、蔬菜、食用菌、中蜂、茶叶等为主的区域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和产业集群,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二十九条【生产体系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及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三十条【经营体系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一条【农机服务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引进推广适应山地丘陵作业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六章  基层治理

第三十二条【综合治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民事直说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村规民约,推行民事直说“1234”工作法,健全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第三十四条【法治宣教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第三十五条【道德教育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文明新风 鼓励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机制创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和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政府投入引导、农村集体和村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的经费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资金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建立资金整合和使用机制,健全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九条【人才下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吸引科技人才下乡,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就业。鼓励城镇医生、教师、农业科技推广等人员定期下乡服务。

第四十条【养老服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机构布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

第四十一条【便民服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便民服务机构,提供民政、社保、法律、物流等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第四十二条【应急保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地质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管责任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垃圾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和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

(二)在村庄道路、田间通道、沟渠河道等公共场所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畜禽尸体,以及堆放柴草、杂物;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四)其他严重影响村庄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法补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情节轻微,自愿参加和美乡村建设相关社会服务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和美乡村建设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和美乡村建设社会服务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一条: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39号 下一条: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