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陇南要闻
关于修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获批准
发布日期:2025/4/8 11:18:00
作者:陇南人大
点击量:63
打印
分享到: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由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修改背景及过程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立法程序规则)自2017年3月30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后,立法程序规则存在与上位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亟须跟进修改。
据悉,此次立法程序规则修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陇南市地方立法实践要求,陇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起草形成立法程序规则修正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对立法程序规则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正草案一审稿,12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继续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修正草案二审稿。2025年3月4日,陇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修正草案二审稿,并表决通过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3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该修改决定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修改内容及分组审议
决定对立法程序规则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完善地方立法原则方面,对照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对立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完善地方立法权限方面,将立法权限扩充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方面,对法规案提出、审议、表决、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在完善地方立法形式方面,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在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方面,增加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有关内容。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邵骋)